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都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我司技术团队放射卫生专业技术负责人为正高技术职称,从事放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为二名,中级职称人员三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以上占总人数的60%, 专业检测技术人员五名,共计九人。 



  政策要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评价意义
  确认放射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和采取的防护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标准的要求,保障正常运行时工作场所的辐射水平、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不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降低发生潜在照射的可能性。
  完成项目验收:放射防护控制效果完成后建设项目获得卫生部门的行政许可,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 
  源头控制职业病: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使辐射防护达到优化,避免发生放射性事故或职业病。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评价流程
  业务委托→拟订检测与评价方案→方案内审→现场检测→编制评价报告→内部评审→专家评审并修改→提交报告。